乐府办〔2017〕131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本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以下简称“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
第三条 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基准利率发贷、免担保免抵押的小额贷款。
第四条 贫困户小额贷款形成损失的,政府承担损失的70%,经办银行承担损失的30%。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由县财政安排300万元作为风险补偿金和对金融机构按照基准利率发放给贫困户贷款的风险补偿比率2%配套使用。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成立县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县城乡信用协会、人民银行乐东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城乡信用协会,办公室主任由县城乡信用协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资金管理组,组长由县城乡信用协会负责人兼任,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资金管理组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使用事宜的审批等工作。
第八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指定在县农村信用社开设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资金使用情况调整资金额度,严格按照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贫困户小额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一)贫困户因死亡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二)贫困户因重大自然灾害而无力偿还的款;
(三)贫困户因市场原因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四)贫困户因重大疾病而无力偿还的贷款;
(五)因当地产业政策调整需要导致贫困户无力偿还的贷款;
(六)领导小组认定不能偿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由经办银行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县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方可进行风险补偿。县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城乡信用协会从风险补偿金中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补偿后,由经办银行组织县扶贫办、县城乡信用协会、镇政府及村委会有关人员实地清收,清收款存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五章 资金追偿
第十三条 各镇要配合银行加大对贫困户贷款的催收力度,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
第十四条 各镇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村(居)两委负责人为成员的风险补偿金管理小组,确保用足、用好扶贫贷款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成立县扶贫资金监督组,由县审计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县扶贫办、中国银行乐东支行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金实行年度审计制,县审计局每年对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出具相关的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风险补偿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审计现的问题,明确整改责任并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惩处违法违规者,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扶贫工作需要的相关事项,按照规定程序由领导小组决定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法生效之日前已发放但未到期结清的贫困户贷款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原则上随国家、省政策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完善、执行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