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部门预算
第一部分 乐东县扶贫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县扶贫开发、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县扶贫开发和革命老区建设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二)协调拟订县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分配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使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革命老区建设资金的审计工作;指导扶贫、革命老区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指导贫困地区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发展主导产业工作,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四)组织协调县直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单位开展定点扶贫工作; 协调动员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工作。
(五)负责对扶贫开发情况进行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扶贫系统统计信息工作。
(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部分 乐东县扶贫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2017年度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乐东县扶贫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
乐东县扶贫办公室2017年预算总收入3837.89万元。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拨款3837.89万元(其中,经费拨款收入3837.89万元,非税收入0万元,上级提前下达项目资金0万元)。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837.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89万元(包括人员支出98.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0万元),项目支出3735万元,其中上级提前下达项目资金3735万元。预算总收入与总支出相抵。
二、关于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规模变化情况
县扶贫办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3837.89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
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3837.89万元,占100%。
三、关于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乐东县扶贫办公室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02.89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9.6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0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9.07万元。
四、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乐东县扶贫办“三公”经费预算数为0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 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 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上年预算持平。
五、关于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乐东县扶贫办公室2017年预算总收入3837.89万元。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拨款3837.89万元。
六、关于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部门预算总支出3837.8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2.89万元(包括人员支出98.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4.20万元),项目支出3735万元。
七、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7年县扶贫办本级运行经费预算0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县扶贫办本级共有车辆1辆。其中,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应急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1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0台(套)。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2017年 0个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0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经费拨款收入:指财政部门当年安排给单位,且不与单位征收任务挂钩的资金。
二、非税收入:指除税收以外,由人民政府、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政府权力,利用政府信誉、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资金。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四、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项用途的收入。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六、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国库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七、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八、罚没收入:指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款(罚金)、没收款、赃物的变价款收入。
九、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
十、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有偿转让国有资源(资产)使用费而取得的收入。
十一、单位自有资金:除财政部门安排和单位征收、收取的资金外,单位自身获得的资金。
十二、收回存量资金:指财政部门从按规定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安排给单位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十三、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务(类)××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用于××等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项目支出。
十五、基本支出: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七、“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八、机关运行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乐东县扶贫办2017年部门预算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