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
家庭申请公共租赁(廉租)住房须知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可作为申请人。外来务工家庭只有1人在本县务工的,本人可作为单身人员申请。申请时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提出并办理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办。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年龄应达到国家法定结婚年龄,其中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
(二)具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县直或国家、省驻县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干部职工(含新就业无房职工);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连续6个月以上依法缴纳各项基本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外来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务工人员。
(三)申请家庭在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未租赁公有住房,或现居住房屋属危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定期公布,我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为: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
(四)本县户籍的进城务工者应当与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并在本县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社会保险(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以县社保局或县农保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五)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累计居住满2年(以辖区派出所出具的暂住证为准),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2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除外,但外来灵活就业人员要提供2年以上租赁住房证明及证明人证明,个体工商户要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并缴纳6个月以上基本社会保险(自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算6个月,以县社保局或县农保局出具的证明为准);
(六)申请人家庭(属县直或国家、省驻县机关、事业及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新就业职工除外)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中等偏低收入线标准,收入标准由县政府每年定期公布;我县2014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0000元(含),家庭人口为2人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5000元(含),单身者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5000元(含);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480元(含)。
(七)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