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18〕73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2018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提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益,切实将补贴政策落到实处,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部分农业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的通知》(财农〔2017〕155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41号)、《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农字〔2018〕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补贴对象和条件
(一)补贴对象
实行“种田得补贴,不种田不得补贴”原则,补贴对象为拥有水旱田承包权且在水旱田种植农作物的农民(含承包户)和农场职工。
(二)补贴条件
1.以耕作种植农作物的水旱田作为申报条件,且享受补贴的对象确保耕地(水旱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补贴;
3.对1年以上(含1 年)抛荒地(水旱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水旱田)等不得补贴。
三、补贴资金和标准
(一)补贴资金
省财政厅分配到乐东县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为3585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492万元、省级财政配套资金93万元。加上去年结转的290.47万元补贴资金,我县2018年可发放的补贴资金为3875.47万元。
(二)补贴标准
根据省级分配到乐东县补贴资金总量(实行包干制,即用完为止,不足省级不补原则)除以2018年本县实际申报耕地(水旱田)的补贴面积,得出本县每亩耕地(水旱田)补贴标准。为及时做好发放补贴工作,可参考去年及今年各镇预申报补贴的面积作为测算依据。即每亩耕地(水旱田)补贴标准=3875.47万元除以22万亩〔结合去年及今年各镇预申报的补贴面积(仅含保国农场补贴面积)〕≈176.15元/亩。即每亩耕地(水旱田)发放标准为176.15元。
四、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审核、审批
1.农户申报、审核及审批
(1)农户(含承包户)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之一)并附上农户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村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提交村委会。
(2)村委会调查核实农户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出具审核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户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及时报送镇人民政府。
(3)镇人民政府抽查核实各村委会报送的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补贴发放条件,对某一村的申报面积超过该村农户土地承包证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在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有公示时间期限、投诉电话及公示表(户主姓名、所在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身份证号、卡号、补贴面积、种植品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额等,格式见附件2)。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对。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县农业局。同时将所有农户申报及公示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2.农场职工申报、审核及审批
(1)农场职工(含县管辖内的国有农场和集体农场)据实填写《海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之二)并附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水旱田承包权证明,由农场连队或居民小组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出具初审意见,签名(盖章)后,将所有农场职工的申报材料(申请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和耕地承包权证明)装订成册,提交农场场部(地方农场)或农垦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
(2)农场场部或农场基层社会职能管理组织(居)收到申报材料后调查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农场的申报面积超过该农场土地承包证书中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抽查核实后以农场(居)为单位在所在农场场部或居办公场所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时间期限、投诉电话及公示表(户主姓名、所在连队或居民小组、身份证号、卡号、补贴面积、种植品种、补贴标准、补贴数额等,格式见附件2)。公示时间7天以上,有异议的需重新核实。公示无异议后,农场场部或居出具审批意见、负责人签名盖章,制作申报情况汇总表和电子文档,以函件形式报送所属镇政府或函报县农业局。同时将所有农场职工农户申报及公示材料装订成册,建立档案。
(二)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及发放补贴资金
1.县农业局审核。县农业局收集各镇政府、农场(居)申报补贴情况函报表,负责汇总全县申报情况,建立电子文档。随机抽查核实申报农户(农场职工)是否符合发放条件,对某一镇、农场(居)的申报面积超过该镇农户、农场职工土地承包证书水旱田面积总量的,要进行重点核实是否符合补贴条件。根据测算的本县每亩水旱田补贴标准,制作资金分配表,做出审核意见,以函件形式向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补贴资金。
2.公示审核并发放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对县农业局报送的申请补贴资金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本县每亩水旱田补贴资金,县农业局制作公示表(包括全县乡镇、农场、居名称、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数额、投诉电话等情况信息,格式见附件3)并在乐东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县财政局出具发放补贴资金意见。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的原则,县财政局及时通过“一卡通”方式向补贴对象兑付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原则,由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局共同组织实施。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根据补助资金计划额度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印发本县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保障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项目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局足额安排工作经费,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并及时将工作经费分配到县农业局、镇政府和农场(居)。工作经费用于交通、宣传培训、各种资料(申请表、图表、档案装订)印刷、办公纸笔、村级以下劳务补助等。
(三)建立健全补贴档案。县农业局负责有关表格制作并上传至县政府网站,以便于下载或免费印发给农户(农场职工)填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镇政府、农场(居)、村委会要分别按要求做好各自补贴材料的汇总、归档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补贴档案,确保项目实施有据可查。
(四)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强化资金管理。创新方式方法,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耕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同时,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严格使用补贴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不得滞留截留、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用补贴资金抵扣各种税费、债务和欠款。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五)抓好政策宣传和培训,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提高耕地地力质量营造良好氛围。县农业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乡镇、农场(居)、村委会等有关人员的培训,提高有关人员工作水平,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补贴面积落实、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六)加快发放进度,建立月周报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部门、各镇政府要抓紧组织实施,加快补贴发放进度,于2018年6月底前基本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8月底前全面完成补贴任务(含历年结余补贴资金)。县农业局建立月周报制度,按时报送信息,及时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分别于每周一和每月25日前向省农业厅报送落实执行和发放情况。县农业局联合县财政局对补贴实施情况进行总结,2018年9月25日前报送省农业厅。
附件:1.2018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乡镇农户填报参考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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