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F-2018-140003
乐府办〔2018〕29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农村居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引导农村居民科学建房,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16〕165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丽乡村。全面提高农村居民建房水平,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乐东统筹城乡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建设美丽宜居村庄,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主城区规划区、各镇区规划区之外的村庄。
第三条 县规划委员会负责指导镇政府编制村庄规划、办理农村居民建房规划报建及验收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政府办理农村居民建房施工、竣工备案和质量安全检查。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庄土地权属证的登记管理工作,指导镇政府检查、制止违法占地行为。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房屋产权证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镇政府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对镇政府权责范围外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配合做好村庄规划实施及农村居民建房报建等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庄规划区内的规划宅基地、空闲地建新房的,必须遵循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并符合宅基地占地面积控制标准。每户宅基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住宅应以低层建筑为主,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限高12米(平屋顶以室外地坪至屋面高度计,坡屋顶以室外地坪至檐口计),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应留有适当的院落空间。
第五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拟使用原有宅基地或闲置建设用地建房(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建房报建审批表并附《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明(由村民小组、村委会出具的用地权属证明,镇国土所出具的符合土规现状用途证明,镇规划所出具的符合乐东总规证明),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委会经审核同意,将同意建房用地意见书及报建申请表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可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及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及镇政府经审核符合村庄规划及有关建房政策规定的,自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镇政府将有关审批情况按批次报县规划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房应在村庄规划指导下进行,应优先选用《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村镇居民建房推荐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及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农村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中的住宅方案。鼓励采用装配式建筑。
第七条 在基础轴线放线前,申请人应书面告知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到场核验,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验,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逾期不派人到现场核验,视为同意。
房屋竣工后,申请人应主动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应组织相关人员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可依法按规定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核发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