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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1-15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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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府办〔20188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

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5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野外生产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野外生产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患,有效控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海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野外生产用火,是指我县境内除城区、墟镇、乡村居民点外的用火。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乐东县境内野外用火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森林防火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根据森林类型、气象条件和火灾频繁度等差异,按照《全国森林火险县级单位等级名录》的规定,我县定为国家三级森林火险区。我县也根据地势和树种类型和气象条件及火灾频发度等差异,把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的林业用地、林缘地带100米范围内均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其中,把人工种植针叶树种的沿海地带划定为一级森林火险区,把人工种植多为阔叶树种的中部丘陵地带划为二级森林火险区,把多为自然生长的西部山区热带雨林地区划定为三级森林火险区。 

第七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全年都规定为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21日至次年5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31日至530日和每年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法定假期内及元宵节、重阳节、森林火险等级达到四级以上(含四级)时,为高森林火险期,61日至1130日为一般森林防火期。 

第二章  火源管理

第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林地内有下列用火行为: 

(一)野外吸烟; 

(二)野外生火取暖、野炊; 

(三)烧山驱兽或火攻狩猎; 

(四)上坟烧纸、烧香、点烛; 

(五)燃放鞭炮; 

(六)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和乘客向车外抛扔烟头等火种; 

(七)其他野外生产用火。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和森林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人员,有权依据本规定,对入山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有权制止各种违规用火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第十条  森林防火期内,确需野外生产用火的,须在用火前二天,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方能在指定地点、范围内按相关规定要求用火,并由县或镇(场)森林防火部门派员监督检查。 

生产性用火包括烧荒积肥、烧地边、烧牧场、炼山造林及从事林副业和土特产品等活动用火。 

第十一条  野外生产用火审批权限:一次性计划火烧面积30亩以内的,由镇政府审批;一次性计划火烧面积30亩以上(含30亩)的,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批。审批时要实事求是,严禁化整为零,弄虚作假。 

  野外用火申请书要写明: 

  1.申请单位(个人); 

  2.用火地点; 

  3.用火目的; 

  4.计划火烧面积; 

  5.附近森林情况; 

  6.防火准备情况; 

  7.现场指挥人员; 

  8.计划用火时间。 

  第十二条  审批《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时,镇政府审批的应有村委会和护林员意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批的应有镇政府和村委会及护林员意见。 

  第十三条  我县统一使用由乐东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印制的《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用火单位必须严格按下列要求组织用火; 

  1.开好足够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平地10米,徒坡、岭地20-50米); 

  2.组织好扑火人员; 

  3.准备好扑火工具; 

  4.风力在三级以下; 

  5.指定的用火负责人在场; 

  6.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严防死火复燃。 

  第十五条  在林地内(含灌木林地、牧地)及林缘100米范围内禁止用火。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提前二天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高森林火险期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风景旅游区,沿海特殊防护林带和我县境内国道223线、海南东线高速公路、东环铁路以及县级以上公路两侧20米内,常年禁止用火。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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