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府办〔2017〕208号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乐东黎族自治县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和《海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3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174号)统筹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其他涉农专项资金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和我省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及农垦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使用方向划分为发展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安排要遵循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原则,项目安排与脱贫任务相衔接,使资金直接惠及扶贫对象。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指扶贫、民宗、发展改革等部门或单位,下同)和镇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县财政局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验收,规范使用、管理项目资金。
第二章 资金预算、分配、拨付与使用
第六条 县主管部门收到省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应在20日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统筹整合其他涉农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后,县扶贫办应在20日内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县财政局。
第七条 县财政局收到县主管部门的资金分配方案后10日内,审核方案并下达资金给有关单位。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围绕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承接来料加工订单;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等。
(二)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扶贫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三)围绕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其家庭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培训给予补助。
(四)围绕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对扶贫贷款实行贴息等。
(五)围绕加强农村扶贫对象的教育、医疗保障水平,对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给予教育、医疗补助。(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三保障”项目不能安排)
(六)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七)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安排扶贫项目时,要确保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其中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直接扶持到户项目。
第十一条 县主管部门要分别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省扶贫开发政策和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并按规定时间上报省直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上年度提前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本年度2月底前上报项目计划;本年度下达的中央及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于资金下达之日起60日内上报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要明确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绩效目标等内容(格式详见附表)。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海南省扶贫物资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琼府办〔2016〕1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付管理按照我省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危房改造项目动工后即可支付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80%,其余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支付。
(二)补助个人项目经县有关部门、镇政府审核并公示无异议,以及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审核付款审批表、公示材料、补助名册及其银行账户等付款申请手续完备后,即可将资金通过“一卡(折)通”直接支付给补助对象。
(三)对于商品与服务支出的购买活动,提供方为农户或个人,无法提供发票的,可由购买方提供自制单据作为报账依据。自制单据的内容应包括商品与服务名称、数量和单价等信息,并由2人以上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按照谁决策、谁公示公告、谁受理意见的原则,由各级有关部门组织实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县财政下达专项扶贫资金后,要在县政府门户网上公告资金规模、分配依据、分配结果等。
(二)县有关部门要通过当地报刊、广播、电视或部门门户网等,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三)各镇政府要通过政府门户网或公开栏等,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名称、项目内容、补助金额、来源渠道、实施地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等进行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四)直接扶持到户资金,要在所在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告。直接扶持到户资金是指贫困户直接获得的项目补助资金或物资,包括产业扶持、培训、移民建房(危房改造)补助、到户贴息资金、互助资金、教育医疗补助等。
第十七条 结余结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中央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年度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制定。
第十九条 县主管部门要根据扶贫工作及项目管理需要,按照县财政局或县扶贫办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等。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镇政府要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审计、执纪审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10日县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乐东黎族自治县涉农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之三--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乐府办〔2014〕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____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