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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整治成果,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打击态势,落实“依法治省”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特区建设,维护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大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明确了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专项行动的总体目标为“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琼府〔2015〕34号)、《乐东黎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专项行动方案》(乐办发〔2015〕16号)的通知要求,就全县违法建筑三年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依法拆除非法侵占土地、买卖土地、挖山毁林和侵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公共道路、广场、绿地等城乡建设控制线,以及城乡结合部、重点项目用地范围、重点景观路段两旁和各镇、农场建成区内、特定区域内等私搭乱建的违法建筑。
1.依法拆除铁路、国道、省道等交通主干道及支线两侧、西线高速公路出入口两侧和主要河道两岸的违法建筑。
2.重点打击县城地区和江北新区、九所新区等行政规划区域,以及龙沐湾、龙栖湾、龙腾湾等旅游开发区和尖峰岭、毛公山等主要旅游景区的违法建设行为。
3.开展城中村、棚户区、城边村等旧城改造区违法建筑整治,做到以改带拆、以拆带改、改拆结合。
4.严厉打击镇墟和农场建成区严重影响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遏制违法建筑蔓延势头。
二、整治时间:2015年6月至2018年6月。
三、凡违反有关建设规划、土地使用、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设,属违法建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调查,依法接受处理。
五、凡非法侵占农用地、林地,公路、河道、水库控制区以及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拆除,涉及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六、相关单位有违法建筑的,必须在限期内带头自行拆除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所有违法建筑物,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确权登记手续,文化、卫生、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放有关证照;供电、供水单位不得为实施违法建筑和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关服务业务,已发放或提供的应当及时纠正。
八、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一律按本通告进行处理,依法拆除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九、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当事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改善城乡环境,提高城镇品位,按照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战略,努力营造整洁、有序、畅通、靓丽、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发展,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专项行动办公地点:乐东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话:85523095或85523695(兼传真)
电子邮箱:36649166@qq.com,
信访机构通讯地址:乐东黎族自治县抱由镇乐祥路4号(原检察院办公大楼三楼)。
乐东黎族自治县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15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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