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海洋与渔业局是主管全县海洋事务和渔业行政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海洋与渔业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海洋与渔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
2、监督管理全县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按规定颁发海域勘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
3、负责全县渔业资源的管理。组织实施海洋捕捞强度控制方案,伏季休渔制度和指导渔业资源监测工作;负责颁发水产养殖和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实行对水产养殖和种苗的管理;负责全县内陆水域、浅海滩涂的渔业开发利用工作。
4、负责全县海洋生态和环境保护工作。拟定全县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依法负责全县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所管辖海域倾废区选址及签发废弃物倾倒许可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管理海洋与渔业水域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海洋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监管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准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海岸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5、负责海洋与渔业基础数据和信息管理,负责管理本县海洋与渔业资料、档案和统计工作,提供海洋与渔业信息服务。
6、管理海洋观测监测工作。负责发布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海上搜救工作。
7、根据上级有关发展渔业和方针、政策,负责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全县海洋与渔业生产;负责颁发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对本县行使海洋监察、渔业船舶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能。
8、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海洋与渔业技术培训、海洋与渔业技术推广和承担本县区域海岸带、海岛和近海调查的工作。
9、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其发展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报批或任免,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0、承办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乡镇的海洋与渔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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