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
一、什么是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二、公证的职能作用有哪些?
1、维护正常的民事、经济流转秩序,引导公民、法人依法进行经济、民事活动。2、公证是预防性司法证明制度,起着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经济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的作用,是社会主义法制的第一道防线。
3、公证是经济交往和国际交往的重要媒介。
三、什么是律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四、律师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娣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五、村民委员会有哪些任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的任务是:
1、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2、调解民间纠纷;
3、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
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5、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经济;
6、管理本村的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
7、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8、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9、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0、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六、村民委员会应当如何办好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公共事务是与本村全体村民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事务,公益事业是本村的公共福利事业。在实际工作中,村民委员会应当兴办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主要有:修桥建路,兴修水利,兴办学校,幼儿园,敬老院,植树造林,美化环境,扶助贫困,五保户供养,救助灾害等等。
村民委员会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从我国农村的实际看还比较落后,需要办理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很多,但农村还比较贫困,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解决。这就要求从实际出发,尤其是要从本村的经济实力和村民的承受能力出发,根据本村村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分出轻重缓急,量力而行。如果脱离实际,贪大求全,盲目上项目,就会加重农民负担,好事反而办不好,还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2、要解决村民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每一个村民都会有自己的一些困难,但有一些是本村村民的共同困难,例如在生活中行路难、吃水难,看病难、孩子上学难、老人照看难等,在生产中浇地难、治虫难、收割难等,对这些困难,村民委员会应当从本村的实际出发,征求村民意见,逐项安排,先解决村民生活困难,在财力允许的基础上再解决村民的生产困难。
3、坚持村民自愿。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办理,从根本上说是为村民提供服务的,办理这些事情,就应当首先征求村民意见,由村民决定哪些事情应当办,哪些事情不应当办,哪些事情先办、哪些事情后办,对村民暂时不理解的应当向村民作出解释,对村民反对的,就不应当通过强迫命令的方式违背群众意愿瞎指挥。只有这样,在办理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时才能得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在办理的过程中遇到困难也才容易解决。
七、村民委员会应当如何协助维护好社会治安?
维护社会治安,是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我国,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具体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但是,又不能够仅仅依赖于公安机关,而必须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的维护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也是村民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工作主要是由下设的治安保卫委员会进行的。这项工作,应当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应当加强本村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要随时观察和及时发现可能危及和损害本村社会治安的隐患,加强预防工作,减少和防止犯罪案件的发生。发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制止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公安机关工作。
第二,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将普法宣传的任务落到实处。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村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政治觉悟和法律意识,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使全体村民都能够学法、知法、守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以打击和防范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方针,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动员和组织全体村民,运用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对于各种民间纠纷,应当积极调解和疏导,防止矛盾激化,消除不安定因素;对于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力的村民和违法犯罪的村民要帮助公安机关加强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对于本村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应当妥善安置,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因此,村民委员会应当努力培养村民的社会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鼓励村民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对于见义勇为的好村民应当给予表彰和鼓励,树立良好的村风,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的全面好转。
八、非耕地承包与耕地承包有何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可以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或者联户承包水土流失的治理。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治理实行承包的,应当按照谁承包谁受益的原则,签订水土保持承包治理合同。承包治理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因承包治理而新增加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国家保护承包治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人死亡时,继承人可以依照承包治理合同的约定继续承包。”《农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个人或者集体对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承包开发治理,并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8月《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指出:“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承包经营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对承包方所种植的林木及收获的果实的所有权和因治理水土流失而新增加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予以保护。”根据以上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精神,耕地承包和非耕地承包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承包方式有所不同。耕地承包主要采取自愿协商的方法。而非耕地承包则除协商之外,更多地是采用招标或租赁的方法。
2、承包期限有所不同,耕地承包一般为30年,而非耕地承包则达50年或50年以上。
3、法律对于非耕地承包方的权益给予更多、更具体的保护。
九、承包方能够转让所承包的土地吗?
国务院1995年批转农业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延续和发展,应纳入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范围。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对承包标的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严禁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经济补偿,应由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在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必须保护实际耕地者的权益,各地要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最高限额。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抵赖债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所谓土地承包的转让权,是指承包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是指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将所承包的土地让渡给第三方,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承包合同一经转让,原承包方与发包方依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行终止。
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权的行使必须在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期内。
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4、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报发包方和农民承包合同管理机关备案。
5、不得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债务人不得以土地抵债款。
符合以上条件,即可行使转让权。
十、怎样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才有效?
根据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农业承包合同的订立,应符合以下几项原则才能产生效力: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承包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符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民主议定原则。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是农民集体意愿的体现,是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生产经营项目是集体所有,全体社员都有权参与管理。因此,有关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方案,承包方式、期限、标的、指标、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应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在遵循组织章程的前提下民主讨论决定,承包合同的订立如果违反民主原则即不产生效力。
3、不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承包合同的订立如果损害了上述利益,合同无效。
4、发包方无权发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是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发包权限于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和管理权,或对依法发包的国有资源拥有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如果发包方没有上述权力而进行发包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法律拘束力。
5、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依仗权势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无效。
据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在订立承包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上基本原则,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内容,只有这样,承包合同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
十一、承包方随意改变所承包的土地用途,造成损失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十五条也规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十六条第3款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对承包经营的标的物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根据以上规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精神,承包方必须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安排生产,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承包生产经营。所谓随意改变土地用途,是指承包方违反国家土地法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擅自、任意地改变所承包的土地用途的行为。这一行为的实施将导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造成违约,即直接违反承包合同的约定;二是可能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例如,将所承包的属于基本农田的耕地用于养殖业等,是国家法律(土地管理法)明令禁止的。
本题中承包方随意改变所承包的土地的用途,发包方应首先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和劝阻,如承包方仍不改正自己的行为,发包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果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造成了发包方的损失,发包方可依法要求承包方赔偿,如承包方拒不赔偿,发包方可请求司法保护。
十二、因土地承包合同与发包方发生纠纷,承包方可以采取哪些方法寻求解决?
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由于主观、客观方面的原因会引起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进而引起当事人就准是谁是谁非,谁应当承担责任等问题发生争执。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采取以下方法加解决:1、协商,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纠纷问题自愿进行协商,达成互谅、共识,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这一方法是解决合同纠纷最基本、最简便的方法。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在兼顾集体与村民个人及家庭利益的原则下,本着实事求是、互谅互让的精神,有过错的一方主动承担责任,适当赔偿对方损失,是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的。
2、调解,指合同纠纷在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时,由当事人请求土地承包合同主管机关或者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居间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方法。
3、仲裁,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请求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后,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承包合同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在有效的期限内提出。关于有效期限,因国家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定,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承包合同法规规定不一,当事人在提起仲裁时,应加以注意。
4、诉讼,指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诉讼方法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方法,也是最后彻底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上述方法来解决纠纷,当事人采用协商、调解或仲裁方法仍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一开始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醉酒后犯罪的人应否负刑事责任?
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性醉酒(又称一般急性酒精中毒)或慢性酒癖(又称慢性酒精中毒)是一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不属于法律上讲的免于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是,病理性酒精中毒则属于一种精神病,如果病理性醉酒者在其行为已无法辩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则不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可能,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故意多喝酒,从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则仍然应看作是行为人有意识地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在西方刑法理论中,这种现象称为“原因中的自由行为”或“可控制的原因行为”,大多数刑法学者和某些国家的立法都主张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对其“自由意志”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十四、什么是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确的理解正当防卫须把握以下几点:①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而实施的一种正当、合法的行为,它不仅对社会没有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是有益的,为国家法律所保护和提倡。②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发生时,都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侵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它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公民在有其他方法制止不法侵害时,仍可以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正当防卫。③正当防卫除了在具备特定条件时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而没有限制外,在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所造成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公民的防卫并非毫无限制,任何公民都不能滥用防卫权。公民要正确地行使防卫权。十五、如何掌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实践中,一般认为,正当防卫的限度应该掌握在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行为即可。也就是说,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只要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就可,而不能在此基础上给犯罪人造成更大的损害。但是,因为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被害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而侵害者则处于主动的有利的地位,所以不能对防卫者要求过严。只要在当时的具体情况下确实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就应当认为是必要的、正当的、合法的防卫行为。这样才有利于鼓励公民积极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十六、生产销售假种子、造成庄稼颗粒无收,应承担什么责任?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即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生产者、销售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此罪中的种子是指用于农业、林业生产的籽粒、果实、根、茎、芽等繁殖材料。如果生产销售了假种子,且造成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根据造成后果的程度,相应承担法定刑事责任。因为本罪是结果犯,根据司法解释,生产遭受损失的程度决定了其刑罚的不同:
1、在司法解释中,使农田失收、减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以上,即可认定为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2、如果使购买籽种的生产者造成直接损失达10万元以上,即视为“遭受重大损失”。
3、如果给被害人的生产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了诸如农田土壤结构破坏等其他严重后果,即视为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需要批出的是,如果生产销售者为企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应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出售假种子,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被害人一方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调查核实后,应判处被告单位和个人赔偿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